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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住江口县民和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1日院决定,于年1月21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贵DZ****)由江口县凯德街道往江口县双江街道方向行驶,21时38分,行至**街道**道**路口处被民警路检查获,经对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3mg/100mL,遂将其带至江口县中医医院抽血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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