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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道**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组。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9时1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万溪农民公寓门口路段时,撞倒赵某某,主动报警,后赵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石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没有犯罪前科记录,认罪认罚,故作相对不起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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