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晋L****2号小型轿车,沿襄汾县桥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丁陶大道南红绿灯路口时,与前方等红灯的晋L****5号小型轿车相撞肇事。经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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