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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黎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性别:**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69********,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现住黎平县**镇**桥,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石开智,州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贵H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黎炉线由西门冲往西门桥方向行驶,20时11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黎炉线(黎平-炉山)0公里5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0.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认罪、悔罪表现好,犯罪情节轻微,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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