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区**路**号综合楼**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1-1),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8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由该局依法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4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青岛**家居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承包阜阳市**9#—10#、14#—15#四栋住宅楼室内的相关精装修工程后,于2017年初将精装修工程转包给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2017年开工至2018年6月该工程项目停工,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65名工人工资共计1698640元。2018年8月6日,阜阳市颍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2019年1月25日,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借款垫付工人工资的承诺函》,要求代为支付工人工资1698640元,2019年1月31日该款项由项目业主阜阳**置业有限公司垫付。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自愿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安徽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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