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4********,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21日,自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9月21日至2020年10月5日)。
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3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五星钻豹牌二轮机动车,从松桃苗族自治县**镇十八箭方向往松桃**镇街上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桃苗族自治县**镇**线2公里+50米处(小地名:**镇养老院路段)时,该车车头碰撞到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石某乙,经双方在现场自行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当场付给被害人石某乙120元现金后双方各自离开现场。被不起诉人石某甲回到家中后又用一次性杯子喝了一杯白酒。石某乙回到家中后感觉身体不适,被其家属送到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石某乙的丈夫龙某某于当日18时许报案至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将石某甲带至盘石派出所了解情况时发现石某甲满身酒气、语无伦次,遂将石某甲移送至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该大队民警在将石某甲带至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石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3.4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石某甲驾驶摩托车时是否饮酒、酒精含量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酒后驾驶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