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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盗窃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祝某某到武穴市保康路就业培训中心去上课,期间被害人周某某在讲课时,将自己的手机(iphone11,米黄色)放在祝某某的课桌上。犯罪嫌疑人祝某某回到座位上见到该手机,遂见财起意将周某某的手机盗走。经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祝某某盗窃的苹果手机价值为4914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祝某某主动归案并退还被害人手机。

认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 前科材料证明、武穴市公安局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祝某某供述和辩解;4.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5.对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讯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及全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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