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公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11965********,壮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阳朔县兴坪镇新市**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镇**路**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桂G****2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迁江街方向往来宾市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S304线328km+750m处时碰撞对被害人黄某甲驾驶的兴宾65191号二轮电动车及被害人黄某乙,造成黄某甲、黄某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黄某甲受伤经来宾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1日死亡,黄某乙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事故发生后,秦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案发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经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秦某某已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共计606060.43元,并取得黄某甲家属及伤者黄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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