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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业务**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龙州县**乡**村**街**号**室,住址广西龙州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15时,被害人林某某因拖欠电费被**物业**分公司停电后,到物业公司讨说法,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物业**秦某某及原副**许某某来到物业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与林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秦某某先动手用拳头殴打林某某脸部,许某某也上前用拳头参与殴打林某某,造成林某某的鼻子跟脸部受伤。经鉴定,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许某某积极向林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给林某某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26000元,并获得林某某的谅解。到案后,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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