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自2020年1月2日至2月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4日至10月18日、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自2020年3月2日至3月16日)。
本院经审查后认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于2019年5月间,明知王某某、孙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本市东城区**街**号**层**室以经营**店开展“中朝文化交流”为名,通过由公司统一编号的出租车和从事非法运营的机动车司机在旅游景点及其周边地区诱骗“顾客”到店后,进行虚假宣传诈骗被害人钱款,作为司机仍积极与店内人员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将“顾客”载至该店并以人民币8000余元价格购买字画,以赚取提成收益,后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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