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渭南市临渭********家属院,原渭南市**有限责任公司聘用司机,现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09月25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陕E*****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渭南市高新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街与**路丁字口南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