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鄂JK****轻型厢式货车,从武穴城区行至石佛寺镇官桥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0.3mg/100mL(BAC),由于程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其带到武穴市石佛寺镇中心卫生院抽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7.15mg/100ml。案发后,程某某在调查处置时积极配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3.检查笔录;4.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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