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乡**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6日18时许,在襄汾县**乡**村村北李某甲地头处,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与李某乙因浇地一事发生争执引起打架,程某某将李某乙致伤。经鉴定,李某乙身体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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