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乐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5日夜间,尹某某、李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窜至乐亭镇邵庄村崔某某家中盗窃,盗窃一辆蓝绿色顾家牌电动三轮车、四对掸瓶,一个笔筒, 两条珍珠项链,一个镀金手镯,三黑曜石手链,一镀金项链等物,后尹某某将盗窃所得古董掸瓶销赃给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符某某在明知该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2019年9月18日夜间,尹某某、李某甲窜至乐亭县中堡镇八间房村刘某甲家中,盗窃洗车泵一个、古董瓷罐一对,金项链一个,后尹某某将盗窃所得古瓷罐销赃给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符某某在明知该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2019年9月17日夜间,尹某某、李某甲窜至中堡崔各庄刘某乙家中,盗窃一个白底蓝红花的古董瓷罐,后尹某某将盗窃所得古瓷罐销赃给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符某某在明知该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2019年10月13日夜间,尹某某、李某甲窜至乐亭县乐亭镇房哨刘庄村李某乙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机,盗窃其家中江苏苏昂电动三轮车一辆,古董茶坛一对,手电筒一个,白酒一瓶,及现金数百元,后尹某某将盗窃所得茶坛销赃给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符某某在明知该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2019年4月份的一天夜间,尹某某窜至乐亭县毛庄镇新村刘某丙家中,盗窃其家中一对老式太师椅,后尹某某将盗窃所得太师椅销赃给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符某某在明知该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明知其从尹某某处收购物品为赃物,乐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