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71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6日,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由实际经营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操作,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介绍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取得淄博**经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02270元,税额人民币58449.47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015年10月26日,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由实际经营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操作,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唐某某(已判决)取得淄博**经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36000元,税额人民币92410.23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020年8月26日,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92410.23元。2020年9月21日,经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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