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镇雄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服务中心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灰色“瑞麒”牌小型轿车经过镇雄县龙腾大道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06mg/100mL,经抽血检验,结论为血样中乙醇含量115.8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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