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湘******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株洲市芦某某株渌路口至太子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2.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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