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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蒲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0183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邛崃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蒲江县G108线2327Km+600m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2.4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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