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织金县公安局执行,现取保候审于织金县**镇**村**组。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织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贵F****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织金县熊家场乡驶往珠藏镇方向,当日18时22分许,当罗某某驾车行驶至黄望线91公里加500米处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送检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织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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