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州市院刑不诉〔2024〕6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63********,*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2月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2月1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其屋边菜地浇水淋菜,被害人冯某某路过此地时,两人因本村八队群众在路边建设的水泥柱而聊了起来。期间两人因需不需要移动该水泥柱的意见不合,从而发生争吵,随后罗某某便拿了一根竹子多次击打并推倒冯某某,导致冯某某头部、右手关节受伤。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冯某某进行损伤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共赔偿被害人6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及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