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56********,布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住普安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其丈夫杨某某在**乡**村**组黄某某家住宅旁边的农田内干活,因罗某某与黄某某家土地交界,罗某某以黄某某种植的辣椒秧苗越界为由,便擅自拔掉黄某某家越界的辣椒秧苗,被在家的黄某某发现,二人遂发生言语冲突,随后罗某某到黄某某家住宅后面捡到一根木棒,并用木棒对黄某某实施殴打,导致黄某某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黄某某左肘关节、右肩部的损伤属于轻微伤;黄某某右手疤痕之损伤属于轻微伤;黄某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之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自愿认罪认罚;(2)初犯、偶犯;(3)本案系邻里纠纷导致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真诚悔过,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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