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211811979********,户籍所在地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隔壁麻城市**镇**轮胎店的柯某某在补胎声音太吵,影响休息,与柯某某发生口角,罗某某将柯某某打伤。经麻城中正司法鉴定:柯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赔偿柯常胜2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麻城市人民医院放射科诊断报告、麻城市公安局白果派出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麻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