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公诉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3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3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上午11时许,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家卧室门后面墙上查获疑似火枪一把。经鉴定,罗某某非法持有的疑似火枪发射器具是枪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已年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火枪发射器一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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