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5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黑龙江省兰西县**镇**村**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肖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9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将本屯被害人丁某某包的草原地,私自开垦8块共计25.3亩强行耕种,经兰西县林业和草原局实地勘测,肖某某开垦8块耕地面积为25.3亩,其中开垦草原面积为18.2亩,7.1亩不在草原面积内。2020年4月10日,经兰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价认定:“从2006年至2019年5月20日,肖某某8块草原耕地的承包费价格为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六十五元整(¥18565.00元)。”
2019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肖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2020年5月23日,肖某某取得被害人丁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肖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行为,案发后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丁某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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