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刑不诉〔2023〕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9197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古县,住太谷县**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3年2月21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2月28日17时46分许,胡某某驾驶晋KJ****(主)晋K****(挂)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方山县**镇**村往南转弯时,将路北的行人杜某某撞倒碾压,致杜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在肇事现场将其抓获。后经方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某与死者杜某某家属达成处理协议,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其案发后主动拨打110,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妥善处理对死者的民事赔偿事宜,且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综合考虑上述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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