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穴市**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鄂J4****小型轿车沿武穴市沿江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实验小学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醉驾。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带至武穴市中医院抽血采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95mg/100ml,系醉驾。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行驶证信息、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到案经过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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