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市临渭区,住渭南市临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群众,无业。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陕A*****黑色**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街与**路丁字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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