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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7********,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6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早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秦州区**里****中心*期*标段*号楼工地坐电梯准备上楼干活时,与前来倒开水的2号楼电梯司机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胡某某将王某某头部、胸部等部位致伤,后王某某打电话叫来其领导贾某某,贾某某刚开始劝架,后看到王某某被打伤,也参与到打架中去,贾某某和王某某一起将胡某某的鼻部、面部打伤。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胡某某面部多发软组织损伤、右侧鼻骨骨折均已构成轻微伤;2、被鉴定人王某某肋骨骨折二处已构成轻伤二级;顶部头皮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020年3月24日,双方签了一份赔偿协议书,王某某于当天收到28000元赔偿款并写了一份谅解书,称自愿谅解胡某某,并希望司法机关从宽从轻处罚胡某某。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处理,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赔偿被害人2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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