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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9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梅川镇广汇超市门口坐在其自己的摩托车上等待在超市购物的妻子时,遇被害人居某某将电瓶车停放在胡某某的右侧,并进入广汇超市购物。随后,胡某某发现居某某电瓶车车头储物盒中有一部蓝色华为P40pro手机,犹豫片刻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于19时39分许将手机盗走并藏在摩托车座位下的储物箱中,等其妻子从超市出来后离开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华为P40pr0手机价值5868元。

2020年7月30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其妻子陪同下到武穴市公安局梅川派出所投案,主动退还被盗手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居某某陈述;3、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4、案发现场视频监控、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5、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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