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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窝藏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路中梅豪庭。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20年10月2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其舅舅彭某某系涉嫌故意杀人罪外逃回梅城镇的嫌疑人,在其请求下,为其租赁房子居住;在其没有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带其务工赚取生活开支。

2019年8月20日22时许,办案民警在得知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彭某某藏匿在梅城镇时,通过民警做工作,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带领办案民警将彭某某抓获,后胡雪强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重大立功、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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