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同意,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黔西县洪家渡库区“大堂土”将6个虾笼安放在河里非法捕捞河虾。次日6时许胡某某到水库边上收虾笼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虾笼6个,河虾2斤1两。经贵州省水产研究所、贵州省特种水产工程技术中心鉴定,6个虾笼均为渔具地笼网,网目均为0.8cm。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非法捕捞河虾2.1斤,现已购买鱼苗放生,完成生态修复,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