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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游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女,生于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041991********,汉族,大专文化,绵阳市游仙区人,个体经营户,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底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富临大都会附近捡到一张由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发行的绵阳市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后其通过医保卡发行初始密码试获出该卡的密码,在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先后在小枧康贝大药房等药房使用该医保卡多次进行划卡消费,共计消费达人民币3681元。2020年5月,该卡所有人许某某发现其医保账户被盗刷一事后报警,舒某某于同年5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舒某某已退赔被害人许某某。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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