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区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1********,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8日02时13分许,苏某某酒后驾驶粤K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文明北路路段时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苏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从轻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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