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31195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村委会**路**排**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下旬的某一天,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尝试其他驱鸟方法无果的情况下,为了防止鸟类啄食自家菜地内的无花果,未办理狩猎许可,擅自在菜地四周挂设渔网,客观上造成共21只鸟类挂在网上导致死亡。但其主观上无非法狩猎的故意,从未捕捉、食用或者售卖被网的鸟类,主客观表现不一致,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本院认为,苏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非法捕获21只鸟类死体消毒后,送往连南县三江镇铜锣营垃圾填埋场附近以掩埋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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