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住太原市尖草坪区**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0时许,在襄汾县**街**市场粮油店,被不起诉人苗某甲因其姐姐苗某乙与高某某离婚一事发生争执后,苗某甲将高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高某某身体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苗某甲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已刑事和解,被害人已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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