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乡**村**号,现住本村。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4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范某某醉酒驾驶银灰色兴世达牌电动三轮车从武强县合留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123公里处张法台村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对范某某进行抽取血样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68mg/100ml;其驾驶的银灰色“兴世达”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之范畴。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车辆为三轮电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少,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主观上对于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的认知,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范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范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范某某邻里和睦,热心助人,未参加过邪教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对范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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