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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86年10****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2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0时20分许,范某某酒后驾驶号牌鄂J4****小车行至梅川镇王贵村路段时,被设卡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由于范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其带到武穴市第二人民医院抽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0. 82mg/100ml。案发后,范某某在调查处置时积极配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到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检查笔录;4.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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