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刑不诉〔2022〕2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0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0601****,*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登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5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9月2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潜入登封市**办事处**村**组被害人郑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放在其住室衣柜内的一万元现金盗走。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退赔所盗财物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对其实施的盗窃行为由公安机关行政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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