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2********,汉族,高中肄业,赤水**局**所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排除赤水市旺隆镇联会村110kv赤旺线旺隆段线路高压线路安全隐患。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明知赤水市**镇**村**组**(小地名)刘某甲山林(35kv-110kv赤旺线**号至**号杆之间)内生长有香樟树,仍以35kv-110kv赤旺线旺隆段高压输电线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明知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雇请刘某乙到赤水市**镇**村**组**(小地名)刘某甲山林内对高压输电线路下方树木进行砍伐,并安排赤水**局**所职工姜某某进行现场指挥,采伐4株香樟树(其中一株为三叉并生)在内的树木。
2020年4月27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赤水市旺隆镇刘某甲山林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非法采伐案中所涉案林木进行鉴定:遵义市森林公安局送检4份枝叶样品树种名均为香樟(Cinnamomumcamphora),又名樟树或小叶樟,隶属于樟科(Lauraceae)樟属(Cinnamomum)。野生樟树(Cinnamomumcamnphora)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其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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