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空调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住江口县**镇**村**组。经江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在江口县**街道杨澜桥饮酒后驾驶贵DW****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江口县**街道杨澜桥往江口县太平镇方向行驶,行至双江街道梵净山大道省**路段下行100米处被执勤民警路检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遂被带至江口县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家庭唯一收入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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