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粤二地检刑不诉〔2024〕1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街**巷**号,住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路**号**出租房**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3月8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决定取保候审,于2024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佛山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从广州南站乘坐D4718次列车前往佛山西站换乘。4时许,当列车到达佛山西站,莫某甲在8号车厢与9号车厢,将被害人吕某某放置在过道电源插口正充电的手机连同充电线盗走。当日侦查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莫某甲,其未承认盗窃了该手机,经其胞兄莫某乙劝说后,莫某甲主动将手机上交至广西贵港站派出所。经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4840元。
2023年3月8日,莫某甲经传唤后到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涉案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吕某某,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积极退还赃物,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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