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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敢峰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董敢峰,男,1972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7207031315,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湖北省武穴市龙坪镇朱河村刘墩湾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0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敢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2时25分,被不起诉人董敢峰驾驶鄂J40046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龙莲线自东向西行驶,行至武穴市龙坪镇牛车村张龙垸路口时,不慎与驾驶二轮电动车右转弯的黄民奎发生碰撞,造成黄民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民奎为颅脑及胸部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敢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敢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免费火化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穴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案发地监控视频光盘;5.被不起诉人董敢峰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敢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敢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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