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住贵州省纳雍县**小区**栋,【2017年5、6月份开始以贵州安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厂)待定大股东的身份管理砂石厂全盘工作】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纳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院**门,(系纳雍县居仁办事处大冲村冲底组砂石厂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纳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彭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68********,汉族,大学本科,纳雍县烟草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宿舍,(代董某某在砂石厂上管理一切事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纳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王某某、彭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纳雍县居仁办事处大冲村冲底组砂石厂于2016年11月29日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越界开采砂石22465立方米,价值347309元,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彭某某、王某某为越界开采期间主要责任人,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王某某、彭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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