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1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委,现住址:青岛市城阳区**路**号**花园**期**号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日16时54分许,董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路**路南侧200米处被在此巡逻的交警李沧大队民警韩某某、崔某某查获,因董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76mg/100ml,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检验,在送检的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mg/100ml,系醉酒。乙醇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该对酒精检测报告无异议。
案发后,2019年4月13日董某某经李沧大队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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