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6********,黎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现住三亚市**镇**小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8月13日被三亚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11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擅自在三亚市**生态区**山山凹处砍伐其家庭林权证范围内的天然林木并种植芒果。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林地总面积为10.04亩,全部为规划林地,被毁林木树种为天然阔叶树;被毁林木总株数1818株,其中胸径小于5厘米的幼树为1592株(幼树全为伐倒木);被毁林木立木蓄积量共13.6551立方米,被毁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致使原有植被起到的保护环境等生态功能严重丧失。2021年1月5日,被不起诉董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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