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打架,于2017年5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8月6日、8月17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超市**店内,通过逃避结账的方式三次窃取超市内酸奶、火龙果、鲜虾等商品。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23.6元。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超市**店被梨园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董某某已赔偿**超市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物品明细表、购物小票、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3份;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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