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143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1990********,汉族,初中,贵州**酒业有限公司****,现居住贵阳市南明区众福家园*栋****。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当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审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经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16许,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中心******贵州**酒业有限公司,查获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办公室电脑内的公民个人信息6049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049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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