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经营的临海市**服装加工厂拖欠近50名员工工资,总金额达人民币(下币同)50余万元。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23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多次通知并责令蒋某某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蒋某某因逃匿逾期未来配合调查,也未支付员工工资。刑事立案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4日、2月22日、3月5日三次支付所拖欠员工工资40余万元。2019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支付剩余所拖欠工资,至此其所拖欠员工的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但目前已支付全部劳动报酬,且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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