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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五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6********,汉族,初中,无业,无无,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6日21时至22时之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同案人员黄**(另案处理)在青田县**乡**水库往**的小溪里以高压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捕捞渔获物11.43公斤,共计308尾。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渔业资源补偿金13716元。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蒋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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