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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5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本案由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12时许,金沙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报警居住在金沙县****社区的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家中藏有火药枪。民警到蒙某某蒙某某询问,蒙某某其持有的火药枪拿出交给民警,并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火药枪的事实。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蒙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疑似物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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